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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07:21
第十一条 公共自行车租赁卡一经交付即由持卡人负责保管,若因持卡人保管不当遗失卡片的,应当及时向发卡单位挂失,卡片遗失未及时挂失所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自行车的租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南宁市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征求《南宁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和建议。广大读者有意见和好的建议,可发电子邮件到南宁城市路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共邮箱1626935933@qq.com,联系电话:0771—5666016 。
公共自行车在给南宁市民带来了全新感受和便利的同时,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行为:私人自行车、电动车鸠占鹊巢乱停乱放;公共自行车车筐被当成移动垃圾桶;硬物敲打、破坏锁柱等设备;任意踩踏,甚至把公共自行车当作健身器材,更有甚者,曾出现过一起恶意破坏盗窃设备的行为(已报公安机关备案)。
去年12月份,南宁市公共自行车(一期)试点正式在兴宁区和青秀区投入试运行后,出现了有市民把它当作健身器材或把车筐被当成移动垃圾桶等不和谐行为。近日,南宁市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就《南宁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公共自行车服务运营管理企业的管理规定、要求、服务指南和服务指引正确使用和爱护公共自行车。
(二)非本市户籍公民应提交二代居民身份证及本市居住证或者公共自行车租赁运营单位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租车时应对所租用的公共自行车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整有效,熟悉自行车的性能和安全装置。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自行车的租赁、使用、运营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城管、财政、价格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共自行车租赁运营单位受理资料后应当场办结办卡事宜。
第五条 本市公共自行车的租赁和运营管理由市政府确定的单位(以下简称公共自行车租赁运营单位)负责。
第九条 办理公共自行车租赁卡需要的费用及公共自行车租赁费用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使用公共自行车时,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做到安全、文明行驶。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人本身损害和车辆损害的,责任由租赁人承担。
2013年12月,南宁市公共自行车(一期)试点正式投入试运行。目前,在兴宁、青秀片区试点投入建设50个站点,投入1000辆车。截至目前,已有7189名市民办理了自行车租赁卡。据自行车运营公司统计,截至目前,投入试运行的50个站点共借还自行车261743次,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赞誉。
(三)每张租赁卡在同一时间只能租赁一辆公共自行车,还车时所租车辆必须与租赁卡信息相符。
近日,南宁市参考借鉴了《广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试行办法》的立法经验,并参照株洲、武汉、广州等地进行实地考察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情况,结合南宁市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制定了《南宁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条 公共自行车是本市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公共自行车的租赁管理应当遵循“便民服务、绿色出行、科学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
如何对公共自行车进行管理,消除和杜绝各类不和谐行为,给市民提供健康、环保、便捷的多途径交通配套出行方式,规范公共自行车管理,维护公共自行车安全运营秩序,成为管理部门和运行单位急需解决的事情。